2013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2、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务农农民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充分激发农业生产要素潜能,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称“阳光工程”)经验做法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总体目标,着力加强务农农民从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农民为重点对象,结合“粮棉油糖高产创建”、“菜篮子”、“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等农业项目资源,通过规范实施、有效管理和创新机制,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提供人才保障和人力资源支撑。
二、培训任务、对象及内容
2013年阳光工程全国安排示范性培训任务316万人,继续按照农业专项技术培训、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层次组织实施,各层次分别培训203.54万人、107.97 万人和4.49万人(各省分配任务见附件1)。今年阳光工程突出为产业发展服务,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加强与农业项目对接,按照有关农业项目实施方向、重点区域和产业布局规划确定培训对象和分解培训任务。
(一)农业专项技术培训
1.培训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骨干农民。根据2012年国家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域分布,每个示范片培训骨干农民100人。
2.培训“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骨干农民。根据《全国蔬菜发展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580个蔬菜生产重点县,每县培训骨干农民500人。
3.培训肉牛、肉羊、奶牛、生猪生产大县骨干农牧民。根据《全国肉牛、肉羊、奶牛、生猪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从列入规划的重点县中选择50%的县,每县培训骨干农牧民200人。
4.培训渔业生产大县骨干渔民。根据2010年主要渔业统计指标,从本省年产1万吨以上水产品的渔业大县中选择50%的县,每县培训骨干渔民200人。
(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
1.培训专业合作社骨干社员。各省从2012年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农机除外)中选择50%的合作社,为每社培训骨干社员50名;按照国家级示范社数量,选择等量的省重点专业合作社(农机除外),为每社培训骨干社员30名。
2.培训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业人员和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民。根据2011年《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年报》,各省从本省农机专业合作社中选择10%重点社,为每社培训农机手20人;按照当地公布的购机补贴目录,以当地重点农机具为主,培训2011-2012年新购机农民,数量不低于农机专业合作社培训人员;按照农业部2011年公布的全国第一批5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组织名单,为每个合作组织培训植保员30人。
3.结合“美丽乡村”创建开展农民培训。农业部2013年起在全国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选择1000个“美丽乡村”进行创建试点工作。各省要结合“美丽乡村”试点要求开展农民培训,每村不少于50人。
江苏、浙江、内蒙古可根据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数量适当调减上述第1、2项的培训任务数量。
(三)农业创业培训
1.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开展培训。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参照创业培训模式,对遴选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每个试点县培训200人,要避免与其他培训层次重复。
2.培训合作社负责人。对照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中第1项选择确定的国家专业合作示范社和省级专业合作重点社,每社培训经纪人等负责人1人。
3.培训农村创业青年。落实农村青年创业就业行动,提高青年农民在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和农业服务等领域的创业就业能力,全国培训2万人。
其余培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各省)综合考虑地方产业特色、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因素合理安排,适当考虑沿海转产渔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员等群体培训需求。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岗位参考目录见附件2。
(四)培训内容
农业部从今年开始,结合培训对象和从业岗位分批发布和修订农民培训规范,明确适用对象和培训目标,对培训内容、技能要求、学时分配、培训实施与考核评价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各省应根据培训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尚未发布培训规范的从业岗位,先由各省制定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不同培训层次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农业专项技术培训一般累计不少于2次,按人均150元标准进行测算;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一般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按人均600元标准进行测算;农业创业培训一般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4天,按人均3000元标准进行测算。各地应根据区域差异或培训的实际成本,对参训农民实行差别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培训任务下达
农业部、财政部综合全国农业产业发展布局、相关农业项目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及各地申报任务需求等情况下达培训任务。各省要根据前期需求调研、各层次任务规模、各县申报需求、去年实施情况和今年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尽快将培训任务分解下达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再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时下达培训机构。农业创业培训任务可由各省直接下达培训机构。
各省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产业部门沟通协调,会同有关农业项目、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源环境、生态能源及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的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省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用高质量培训服务产业发展。各省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连同《阳光工程任务分解表》(见附件3),于5月31日前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二)培训机构确定
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省部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除外),且近5年无不良记录;
2.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
3.具备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要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
4.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每个项目实施县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家,培训任务要向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高的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倾斜。在培训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农业创业培训任务的机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商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承担其他农业创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其余培训机构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各省农业主管部门要对所有的培训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机校的作用,加强培训资源整合,按产业需求科学编制培训规范,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系统培训,择优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作为实训基地。
(三)培训工作开展
1.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要根据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类别、对象和数量,科学论证、精心制定培训计划,报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计划落实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
2.师资队伍建设。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阳光工程培训师资库,遴选熟悉“三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特别要吸收经过知识更新培训的农技人员进入培训师资库。根据各培训班的对象和内容,从师资库中挑选适合的专家授课。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评。各省农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各地培训师资库进行年审,及时淘汰不合格人员,补充优秀师资,确保教师水平。
3.编发培训教材。加强培训教材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培训规范,采取全国、省、县统分结合方式组织编写通俗易懂、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各地要免费将培训教材发放给参训农民,确保每人一套。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不得以简单的讲义、明白纸等代替培训教材。
4.实施班级管理。对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培训机构要建立规范的班级管理制度,选好配强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要成立班委会,引导学员加强互相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顺畅有序;要组织各培训班学员填写《阳光工程参训学员满意度测评表》(见附件4)。
5.组织培训考核。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每期培训班结束时要组织参训农民考试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现场技能操作测试。对通过考试考核的农民出具培训证明。各地要加强与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协调,鼓励受训农民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增强执业就业能力。
6.项目管理和验收。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派专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逐班次讲解阳光工程政策,核实学员情况,听取学员建议,公布联系电话,请学员进行监督;培训结束后,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检查培训档案、抽查学员培训情况等方式逐班次开展检查验收,并填写《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见附件5)。验收不合格的,要出具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到位。
7.建立培训档案。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督促培训机构按班次建立真实、完整、规范的培训档案(见附件6)。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根据今年工作思路和要求,将有关农业项目和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吸收到阳光工程领导小组中,明确部门职责,逐级落实责任。鼓励各省加大资金配套力度,扩大培训规模,提高补助标准。
(二)强化信息公开。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公开培训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在政府或部门官方网站公布阳光工程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任务、培训时间、补贴标准和联系电话等,鼓励通过电视、报刊等其他媒体多渠道公布。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阳光工程监督检查。要通过实地查访、电话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的考核,监督其按计划开展培训,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阳光工程监管系统录入培训信息。对不按计划开展培训、管理不力的地区和培训机构,要核减其培训任务,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承担项目的资格,向社会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要主动邀请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项目检查验收,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合力。
农业部、财政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阳光工程抽查检查工作。农业部将根据各地培训任务完成进度、项目监管、资金使用、信息报送、制度建设、培训效果等情况,对各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任务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规范经费使用。阳光工程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机构对农民开展免费培训的相关支出。各省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开支科目和报账程序。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农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报账过程中应出具《阳光工程培训台账》(附件7-1)和《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等材料;承担农业专项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报账过程中应出具教学计划、教材讲义、《阳光工程培训台账》(附件7-2)和培训现场照片。各地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培训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五)强化业务培训。农业部将举办项目管理培训班,对各省管理人员和师资进行培训。各地要及时对培训机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帮助其了解新的政策和要求;积极开展师资培训,提升农民培训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经验交流,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六)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各省要加强阳光工程监管系统的管理。每月10日前,完成对各地录入培训信息的审核工作;随时报送培训工作简讯、先进典型等宣传信息;7月31日前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11月30日前报送全年培训工作总结。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对阳光工程政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阳光工程并积极参加培训。
附件1 | ||||
2013年阳光工程各省任务分配表 | ||||
省份 | 任务总数 (万人) |
职业技能培训 (万人) |
创业培训 (人) |
专项技术培训 (万人) |
北京 | 0.64 | 0.20 | 400 | 0.4 |
天津 | 0.64 | 0.20 | 400 | 0.4 |
河北 | 19.92 | 6.20 | 1200 | 13.6 |
山西 | 10.23 | 3.45 | 1800 | 6.6 |
内蒙古 | 3.85 | 0.70 | 900 | 3.06 |
辽宁 | 8.52 | 1.00 | 1200 | 7.4 |
吉林 | 13.40 | 5.60 | 2000 | 7.6 |
黑龙江 | 16.44 | 4.65 | 1900 | 11.6 |
上海 | 0.64 | 0.20 | 400 | 0.4 |
江苏 | 9.16 | 1.50 | 1400 | 7.52 |
浙江 | 2.30 | 0.60 | 1000 | 1.6 |
安徽 | 11.32 | 2.10 | 1000 | 9.12 |
福建 | 4.27 | 0.70 | 1100 | 3.46 |
江西 | 20.62 | 6.45 | 1700 | 14 |
山东 | 15.79 | 2.00 | 2600 | 13.53 |
河南 | 25.58 | 9.70 | 2800 | 15.6 |
湖北 | 16.98 | 7.50 | 2200 | 9.26 |
湖南 | 16.30 | 6.80 | 2400 | 9.26 |
广东 | 1.33 | 0.70 | 1000 | 0.53 |
广西 | 10.77 | 4.60 | 1100 | 6.06 |
海南 | 1.48 | 0.60 | 800 | 0.8 |
重庆 | 18.24 | 7.70 | 2800 | 10.26 |
四川 | 21.96 | 9.70 | 2600 | 12 |
贵州 | 12.46 | 5.60 | 2000 | 6.66 |
云南 | 11.02 | 4.20 | 1600 | 6.66 |
西藏 | 1.26 | 0.23 | 200 | 1.01 |
陕西 | 7.74 | 3.20 | 1400 | 4.4 |
甘肃 | 6.23 | 3.20 | 1700 | 2.86 |
青海 | 7.00 | 2.50 | 1000 | 4.4 |
宁夏 | 6.16 | 1.82 | 900 | 4.25 |
新疆 | 6.94 | 2.45 | 900 | 4.4 |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 3.33 | 1.10 | 300 | 2.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45 | 0.30 | 200 | 1.13 |
广东省农垦总局 | 0.36 | 0.10 | 0 | 0.26 |
大连 | 0.97 | 0.12 | 0 | 0.85 |
青岛 | 0.70 | 0.30 | 0 | 0.4 |
合 计 | 316.00 | 107.97 | 44900 | 203.54 |
附件2
阳光工程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岗位参考目录
1、种植业生产服务人员。包括病虫专业防治员、肥料配方师、蔬菜园艺工、果桑茶花药园艺工、割胶工、种子经销员、农药经销员等。
2、畜牧和渔业生产服务人员。包括畜禽繁殖员、畜禽养殖员、兽药经销员、渔业船员、水产养殖员等。
3、兽医服务人员。包括村级动物防疫员、乡村兽医等。
4、农机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操作员、农机维修员等。
5、农业经营管理和农村社会管理人员。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人员、沼气工、农村经纪人、农民信息员、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员等。
6、涉农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农产品贮藏加工和流通企业技术工人,乡村旅游服务员等。
附件3
阳光工程任务分解表
报送单位: 日 期:
项目县序号 |
项目县 名称 |
培训机构序号 |
培训机构信息 |
培训专业 |
任务数量(人) |
补助标准(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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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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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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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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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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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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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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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
1: |
|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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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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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
1: |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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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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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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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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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培训序号按全省培训机构统一排序,最后一个培训机构序号应与本省培训机构总数相同。
附件4
阳光工程参训学员满意度测评表
评价 项目 |
优 |
良 |
差 | |
授 课 教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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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后勤服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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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收获? | ||||
有何意见、建议? 签名: |
班级名称:
注:1.此表由参训学员本人填写,在相应选项内打√。每期办班结束后回收数量须超过学员数量的50%。
2.农业专项技术培训学员不需填此表。
附件5
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
培训机构 |
| ||
验收班次 |
专业 期 班 | ||
办班地点 |
| ||
验收重点内容 |
1.培训时间 2.培训人数 3.培训台账 4.资金使用 5.身份证复印件 6.教学计划 7.培训教材 8.培训现场照片 9.学员满意度测评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 格 □ 不合格 □ | ||
验收不合格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
| ||
验收组组长(签字) 验收组组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 1.是在□内打√,否在□内打×;2.此表仅用于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3.一式三份,当地农业、财政、培训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 6
阳光工程培训机构建档基本资料目录
1.年度项目申报文件、批复文件、培训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2.各培训班建档材料:
①教学计划(含课时内容安排)
②教材、讲义
③培训台账
④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⑤培训现场照片(每次专项技术培训的照片都须保存)
⑥考试考核材料
⑦《阳光工程培训学员满意度测评表》
⑧《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
注:以上①~⑧项为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的建档必备资料,第④、⑥、⑦、⑧项不作为农业专项技术培训的建档材料。
附件7-1
阳光工程培训台账
(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或农业创业培训)
培训机构:(盖章) 建账时间: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家庭住址 |
从事产业 |
培训专业 |
培训起止时间及天数 |
学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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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签字: 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
附件7-2
阳光工程培训台账
(农业专项技术培训)
培训产业:
序 号 |
培训时间 |
培训地点 |
培训技术内容 |
基本学员人数 (人) |
培训教师 签 字 |
参与组织人员签字 |
第1次 |
月 日 |
乡(镇)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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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1: 所在单位: 教师2: 所在单位: …… |
|
第2次 |
月 日 |
乡(镇) 村 |
|
|
教师1: 所在单位: 教师2: 所在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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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 培训产业按种养产品的种类填写,如小麦、水稻、玉米、油菜、养猪、养牛等;
2. 参与组织人员是指高产创建技术指导单位人员(如县、乡农技推广机构人员),合作社负责人、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或村委会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