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荣县财政局文件
荣财发〔2014〕268号
荣 县 财 政 局
中 共 荣 县 县 委 组 织 部
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荣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业园区(河西新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直属事业单位,各驻荣单位:
《荣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县委第68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荣县财政局
荣县县委组织部
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8日
荣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自贡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干部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县乡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培训经费预算由县财政实行总量控制。各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由县财政收回。
第五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建立培训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培训。各单位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需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县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报告厅等的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一条 参训人员赴外地参加培训,往返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培训经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150 |
70 |
90 |
60 |
370 |
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也不能将住宿费额度调剂使用。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三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四条 培训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及上级要求,组织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党校(行政学院)、行政中心大会议厅、县内的多功能报告厅、职中、电大、县级中学等场所举办培训;应尽量利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六条 组织培训工作人员人数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七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应严格控制培训组织的调研、考察、参观活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和开支标准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培训费由培训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组织选派赴县外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以及专项人才培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县乡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