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1068—2010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规范
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产地环境条件、现状调查、样品采集、检测方法、评价原则和产地环境评价报告编制。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产地环境的监测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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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
GB/T 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26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7137 土壤质量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8 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22105.1 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度法
第1部分:土壤中总汞的测定
GB/T 22105.2 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度法
第2部分:土壤中总砷的测定
NY 5010 蔬菜产地环境条件
NY 5013 林果类产品产地环境条件
NY 5020 茶叶产地环境条件
NY 5116 水稻产地环境条件
NY 5332 大田作物产地环境条件
NY 5358 食用菌产地环境条件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1121.2 土壤检测 第2部分:土壤pH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NY/T 1121.12 土壤检测 第12部分:土壤总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比色法
SL 327.1 水质 砷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度法
SL 327.2 水质 汞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度法
DB 51/T 336 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产地环境条件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条件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选择不受污染源影响或污染物含量限制在允许范围之内的区域,区域内农田基本设施较健全,土壤适宜指定作物生长。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指标
蔬菜产地环境质量指标
按NY 5010的规定执行。
林果类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指标
按NY 5013的规定执行。
水稻产地环境质量指标
按NY 5116的规定执行。
大田作物产地环境质量指标
按NY 5332的规定执行。
食用菌产地环境质量指标
按NY 5358的规定执行。
茶叶产地环境质量指标
按NY 5020的规定执行。
除以上标准以外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指标按产地申报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的环境质量指标执行,无对应标准的按《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产地环境条件》(DB 51/T 336)的规定执行。对于采用大田轮作方式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指标按其对应的产地环境条件标准从严执行。
调查原则
调查产地环境质量现状、发展趋势及区域污染控制措施,兼顾产地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及工农业生产对产地环境质量的影响。
调查方法
采用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
自然环境特征。包括自然地理、气候与气象(年均风速、主导风向、年均气温、年均相对湿度、年均降水量等)、水文状况(河流、水系、水文特征,地表、地下水源及利用等)、土壤状况(成土母质、土壤类型、土壤背景值等)、植被及自然灾害等。
社会环境概况。包括工业布局和农田水利,农、林、牧、渔业发展情况,农村能源结构情况等。
产地利用概况。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建设规划及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措施。
工农业污染及其影响。包括工矿污染源分布、“三废”排放情况及其影响、农业副产物(畜禽粪便等)处置与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对农业环境的影响和危害、地表水、地下水、农田土壤、大气质量现状等。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资源合理利用、清洁生产情况与污染防治措施等。
水样品
布点原则
1.1.1.1 产地农灌水、加工用水水质监测点布设应坚持样点的代表性、准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1.1.1.2 对存在污染的产地,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优先布设最有可能对产地环境造成污染的方位、水源(系)或产品生产过程中对其质量有直接影响的水源。
布点方法
1.1.1.3 用江河水进行灌溉的,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布点方法
直接引用大江大河进行灌溉的,应在灌溉水进入农田前的灌溉渠首附近的河流断面设置采样点;以小型河流为灌溉水源的,应根据用水情况分段设置监测断面。
灌溉水系监测断面设置方法,对于常年宽度大于30m,水深大于5m的河流,应在所定监测断面上分左、中、右三处设置采样点,采样时应在水面下0.3m~0.5m处和距河底1m处各采分样一个,分样混匀后作为一个水样测定;对于一般河流,可在确定的采样断面的中点处,在水面下0.3m~0.5m处采一个水样即可。
1.1.1.4 湖、库、塘、洼的布点方法:10 hm2以下的小型水面,一般在水面中心处设置一个取水断面,在水面下0.3m~0.5m处采样即可;10 hm2以上的大中型水面,可根据水面功能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片,按上述方法设置采样点。
1.1.1.5 引用地下水进行灌溉的,在地下水取水井处设置采样点。
布点数量
——对于水资源丰富,水质相对稳定的同一水源(系),样点布设1~3个;若不同水源(系)则依次叠加。
——水资源相对贫乏,水质稳定性较差的水源,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采样点数。
——生产过程中对水质要求较高或直接食用的产品(如生食蔬菜),采样点数适当增加。
——对可能用污染的区域,应适当增加采样点数。
——对水质要求较低的粮油作物、木本植物等,采样点数可适当减少,同一水源(系)的采样点数,一般1~2个。
——对于农田灌溉水系系天然降雨的地区,不采农田灌溉水样。
——食用菌生产用水,每个水源(系)各布设1个采样点。
——加工用水、每个水源(系)各布设1个采样点。
采样时间
一般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的主要灌溉期采样一次。
其他采样要求
按NY/T 396的规定执行。
土壤样品
布点原则
1.1.1.6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土壤监测点布设,以能代表整个产地监测区域为原则。
1.1.1.7 坚持最优监测原则,优先监测代表性强或有可能造成污染的最不利方位、地块。
布点方法
1.1.1.8 在环境因素分布较均匀的监测区域,采用均匀网格法布点。
1.1.1.9 在环境因素分布较复杂的监测区域,应根据不同区域特征,采用相应的方法布点。
1.1.1.10 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监测区域,应根据不同的污染源类型,采用相应的方法布点。
布点数量
——蔬菜栽培区域,产地面积在300hm2以内,一般布设3~5个采样点;面积在300hm2以上,面积每增加300hm2的,增加1~2个采样点。如果栽培品种较多,管理措施和水平差异较大,应适当增加采样点数。
——其他作物产地,面积在1000hm2以内,布设5~6个采样点;面积在1000hm2以上,面积每增加500hm2的,增加1~2个采样点。如果种植区相对分散,则应适当增加采样点数。
——设施农业种植。
大棚、温室栽培:产地面积在200hm2以内,布设3—5个采样点;面积在200hm2以上,面积每增加50hm2的,增设1个采样点。
食用菌栽培:只测培养基,按土壤样品分析测定、评价,一般1种培养基采集1个混合样。
——野生产品生产区。对于土壤地形变化不大、土质均一、面积在2000hm2以内的产品生产区,一般布设3个采样点。面积在2000hm2以上的,面积每增加1000hm2的,增设1~2个采样点。
——以县(区)整体为监测单元的农产品产地,根据申报的产品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对于土壤本底元素含量较高、土壤差异大、地质条件特殊的区域可因地制宜酌情布点,对于有可能受污染影响的监测区域应适当增加布点数量。
采样时间
土样样品一般应安排在作物生长期内或播种前采集。
其它采样要求
按NY/T 395有关规定执行
空气样品
布点原则
1.1.1.11 空气监测区的确定原则
空气监测中常会出现污染物在时间、空间上分布不均匀,应十分注意监测(采样)地点和时间的选择。
依据产地环境现状调查分析结论和产品工艺特点,确定是否进行空气质量监测。进行产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区域,应根据当地植物生长期内的主导风向,重点监测可能对产地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污染源的下风向地区。
1.1.1.12 可不测空气的区域
——产地面积2000hm2以内,产地边沿直径5公里,主导风上风向20公里以内没有工矿企业污染源的区域。
——大棚栽培及食用菌生产区的大棚内空气。
布点方法
1.1.1.13 空气监测点设置在沿主导风走向45°~90°夹角内,各监测点间距一般不超过5公里。
1.1.1.14 监测点应选择在远离林木、城镇建筑物及公路、铁路的开阔地带。
1.1.1.15 各监测点之间的设置条件相对一致,保证各监测点所获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采样点数
1.1.1.16 产地面积2000 hm2~4000hm2,无工矿污染的区域,布设1~2个采样点。每增加2000公顷的,增加1个采样点。
1.1.1.17 以县(区)整体为监测单元的农产品产地:
——面积10000 hm2~20000hm2,布设2~3个采样点。
——面积20000 hm2~30000hm2,布设3~4个采样点。
——面积30000 hm2~40000hm2,布设4~5个采样点。
——面积40000 hm2以上适当增加布设采样点。
1.1.1.18 样点的设置数量还应根据空气质量稳定性以及污染物对农作物生长的影响程度适当增减。
采样时间及频率
1.1.1.19 采样时间
在采样时间安排上,应选择在空气污染对农作物生长和产品质量影响较大时期进行,一般安排在作物生长期进行。
1.1.1.20 采样频率
每天四次,上、下午各2次,连采2天。
上午时间为:8:00—9:00(晨起),11:00—12:00(午前);
下午时间为:14:00—15:00(午后),17:00—18:00(黄昏);
遇异常天气(如大雨、大风和大雪等)应当顺延,待天气转好后重新安排采样。
其它采样要求
按NY/T 397有关规定执行。
水环境质量检测
pH值的测定
按GB/T 6920的规定执行。
氯化物的测定
按GB/T 11896的规定执行。
氟化物的测定
按GB/T 7484的规定执行。
氰化物的测定
按GB/T 7486的规定执行。
总汞的测定
按SL 327.1的规定执行。
镉、铅的测定
按GB/T 7475的规定执行。
总砷的测定
按SL 327.2的规定执行。
铬(六价)的测定
按GB/T 7467的规定执行。
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按GB/T 5750的规定执行。
石油类的测定
按GB/T 16488的规定执行。
土壤环境质量检测
铅、镉的测定
按GB/T 17141的规定执行。
汞的测定
按GB/T 22105.1的规定执行。
砷的测定
按GB/T 22105.2的规定执行。
铬的测定
按GB/T 17137或NY/T 1121.12的规定执行。
铜的测定
按GB/T 17138的规定执行。
pH的测定
按NY/T1121.2 的规定执行。
环境空气质量检测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按GB/T 15432的规定执行。
二氧化硫的测定
按GB/T 15262的规定执行。
二氧化氮的测定
按GB/T 15435的规定执行。
氟化物的测定
按GB/T 15434的规定执行。
仲裁检测方法
本规范确定的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即为各项目的仲裁检验方法。
数据修约
按照GB/T 8170的规定执行。
评价方法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采用单项污染指数法和综合污染指数法进行评价,根据综合污染指数法的计算结果得出评价结果。
水质的判定
水质单项污染指数
水质单项污染指数= |
水质污染物实测值 |
水质污染物质评价标准 |
对某些有幅度限制的指标(除pH值),单项污染指数计算方法是:
单项污染指数= |
实测值—允许幅度平均值 |
允许幅度最低值(或允许幅度最高值)—允许幅度平均值 |
允许幅度平均值= |
允许幅度最低值+允许幅度最高值 |
2 |
水质综合污染指数
水质综合污染指数=
单项污染指数<1时,单项污染指数=计算值;
当单项污染指数>1.0时,单项污染指数应按下式予以修正:
单项污染指数=1.0+P·lg(计算值)
式中:P为常数,采用P=5。
水质判定标准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用水质量按前述表1的水质标准计算污染指数,并按表4综合污染指数值判定。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水质质量判定标准
综合污染指数 |
污染程度 |
污染水平 |
判定原则 |
<0.5 |
清洁 |
安全 |
适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 |
0.5—1.0 |
尚清洁 |
标准限量内 |
基本适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 |
>1.0 |
污染 |
超出警戒水平 |
不适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 |
土壤质量的判定
土壤单项污染指数
土壤单项污染指数= |
土壤污染物实测值 |
土壤污染物评价标准 |
土壤污染综合指数
土壤污染综合指数=
土壤质量判定标准
综合污染指数全面反应了各污染物对土壤的不同作用,同时又突出高浓度污染物对土壤环境质量的影响,因此用综合污染指数作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土壤质量的最终判定标准,按表5执行。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土壤质量判定标准
综合污染指数 |
污染程度 |
污染水平 |
判定原则 |
<0.7 |
清洁 |
安全 |
适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 |
0.7—1.0 |
尚清洁 |
标准限量内 |
基本适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 |
>1.0 |
污染 |
超出警戒水平 |
不适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 |
产地环境空气质量的判定
环境空气单项污染指数
环境空气单项污染指数= |
空气污染物实测值 |
空气污染物评价标准 |
环境空气综合污染指数
环境空气综合污染指数=
环境空气质量判定标准
综合污染指数全面反应了各污染物对空气的不同作用,同时又突出高浓度污染物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因此用综合污染指数作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空气质量的判定标准,按表6执行。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判定标准
综合污染指数 |
污染程度 |
污染水平 |
判定原则 |
<0.6 |
清洁 |
安全 |
适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 |
0.6—1.0 |
尚清洁 |
标准限量内 |
基本适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 |
>1.0 |
污染 |
超出警戒水平 |
不适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 |
产地环境质量总体判定标准
——产地的农用水、土壤、空气中,只要有一类或一类以上综合污染指数>1,则判该产地环境条件不适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
——产地环境质量的判定,对有农业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产地环境条件,按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无农业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产地环境条件,按本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评价报告应全面、概括地反映环境质量评价的全部工作,文字应简洁、准确,并尽量采用图表。原始数据、全部计算过程等不必在报告书中列出,必要时可编入附录。评价报告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编制。
前言
评价任务来源、产品种类和生产规模。
现状调查
产地位置、区域范围(应附平面图)、自然环境状况、主要工业污染源、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措施和产地环境现状初步分析。
环境监测
布点原则与方法、采样方法、监测项目与方法和监测结果。
现状评价
评价所采用的方法及评价依据,评价结果与结论。
对策与建议
评价报告应同时附采样点位图和监测结果报告。